《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那么什么才是新情況、新理由呢?依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況、新理由:(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