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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家和萬事興,原本是至親兄弟,卻因一間房產多年不合,對簿公堂各執一詞,法官多次組織調解未果,這起糾紛該如何妥善處理?
近日,瑞安法院受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案件,哥哥大林(化名)要求弟弟小林(化名)與所屬村社賠償因房屋被拆遷而導致的拆遷安置權益損失6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9年
小林出資向同村村民購買了兩間二層房屋,一直由小林及其父母居住。
2007年
小林所在村開始舊村改造,對有關拆遷房屋的產權開展摸底工作,查明兩間房屋均登記在小林名下。
2010年
小林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權人,主張該房系父親所建,其中一間應分歸哥哥大林所有,但因當時大林不在家,而辦于自己名下,現要求更正登記。隨后,登記機關根據申請將其中一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大林名下。
2020年
大林將小林及所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訴至瑞安法院,聲稱當時付給了小林3萬元買下了涉案房屋,現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權被注銷,要求賠償房屋拆除的損失。
小林訴稱,兩間房屋都是自己向同村的人購買,當時是大林的孩子讀書需要而變更房屋登記,并非真實買賣。
距離房屋變更登記已十余年,法官走訪了當事人的親屬與鄰居,無法查明小林為何突然變更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登記機關的記錄顯示,房屋拆遷時土地使用權確實登記在大林名下。
案件基本事實查明后,審理的大方向已經明晰,但是面對親兄弟相爭,父母十分痛心,父親甚至因此而患重病搶救。雙方當事人本是一家人,一紙判決非但不利于糾紛的化解,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造成親情破裂難以彌合的局面。唯有通過調解的方式,讓當事人相互體諒才能真正事結案了人和。
經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探查雙方當事人的心結與困難,小林近些年因經商失敗生活窘迫,名下的安置房已經賣掉,難以支付賠償金額;而大林的妻子也十分固執,不同意減少賠償金額。
多次組織調解未果,直接判決本可以減輕工作負擔,但是經辦法官還想再試試,“糾紛是一時的,兄弟間的血脈親情是一輩子的,若是一紙判決橫亙在兄弟倆之間,終究是案結人不和,這一幕不是我們想看到的更不是他們的父母想看到的。”
經辦法官找到了所轄鎮“賢調志愿團”。志愿團內的調解員大多是村內輩分較高、享有一定聲望的鄉賢,對所轄片區的社情很是了解,村里人都愿意聽他們一番話。法官將案情詳細介紹給調解員老狄,老狄便找到村干部一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今年5月,還請來了原、被告的親大哥幫忙調解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大林不忍弟弟被法院強制執行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小林也愿意竭盡所能向哥哥支付部分賠償款,但最終因大林妻子反對而未能達成協議。
抓準了癥結所在,老狄與經辦法官不輕言放棄,一起上門走訪、釋法析理,最終雙方一致同意,由小林分期償還大林38萬元,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鬧了這么多年的矛盾終于解決了,這離不開經辦法官和調解員老狄的堅持,設身處地為我們兄弟倆考慮,真的太感謝了。”